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聲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維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正確之住居○地○○○○00弄0號」或「97弄7號」?並提出相對人「張維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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