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088號債權人 陳劉春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湘庭 、 林俊峰 、 向家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湘庭、林俊峰、向家鈴等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