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連幸一
連明珠
連富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連敏雄 連海波 連金添 連姚玉
連曼筑 連明欽 連明興 被上訴人 連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表:
占用人位置編號坐落地號土地(臺南市柳營區重溪段)占用面積(平方公尺)坐落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連幸一A1542-4地號土地68.026,700元455,734元7,440元連明珠D542-4地號土地46.846,700元313,828元5,130元連富山F542-4地號土地80.926,700元542,164元8,925元連敏雄G542-4地號土地66.236,700元443,741元7,275元連海波H542-4地號土地262.416,700元1,758,147元27,636元連金添、連姚玉、連曼筑、連明欽、連明興B542-4地號土地53.326,700元357,244元5,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