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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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盧進財 債務人 盧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盧傳文對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2月10日,並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8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對其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6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關廟區新園段65118.61100分之49002臺南市關廟區新園段6571467.33全部003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521106.002分之1004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52229.002分之1005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53328.003分之1006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55748.002分之1007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55813.002分之1008臺南市關廟區北勢段523290.002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66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270臺南市○○區○○里○○○街0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73.17102.7232.7530.72239.36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8.03平方公尺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