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車崇銘 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車崇銘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5月1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2日公告更生開始,執行法院並於109年5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到院,該通知並於109年5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見執行卷第17頁、第21頁),惟聲請人於109年6月10日具狀陳報因自109年2月15日起失業,預計自109年7月1日起以開計程車為業,而無法提供更生方案(見執行卷第72頁)。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6月24日編造及公告債權表,並於109年7月2日送達聲請人(見執行卷第74頁至第84頁),然聲請人並未於收受債權表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執行法院另於109年11月3日函請聲請人提供更生方案,並載明如逾期未提出,將依職權轉入清算程序,該通知已於109年11月5日送達予聲請人(見執行卷第125頁),然債務人迄仍未提出更生方案,且於109年12月22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中請求轉為清算程序等語(見執行卷第128頁至第130頁)。經核聲請人迄今猶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依首開規定,本院認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