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七)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周華 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唐文上列上訴人等因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二三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七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載第五點「被告乙○○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均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列第五點關於:「被告乙○○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及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記載。爰為補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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