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保險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
戊○○被上訴人丙○○
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國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