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號聲明人 陳韋豪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一)本件聲明人陳韋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二)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李錦樑法官黃斯偉法官林恆吉法官彭幸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