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凱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凱翔於民國100年11月2日2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新北市○○區○○○○○道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中興橋某處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逕自右偏行駛,致追撞前方由告訴人 羅珮綺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使其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背部擦傷、右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羅珮綺告訴被告楊凱翔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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