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174、6175、12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嘉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