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林再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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