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施文琪 被告 王光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86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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