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訴人 邱文惠 訴訟代理人 邱建男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訴訟代理人 張孟軒
謝昇 宏莊國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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