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嘉鴻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理由欄所載「、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