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0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如:非自願性失業之證明)│├───────────────────────────┤│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如有其他人壽保險,亦應一併陳報保單契約及保單價值金)││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6月至9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