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9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伊之財產,為免本案未繫屬前,相對人持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限期命起訴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不當得利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6年度裁全字第9408號)後,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6年8月8日向本院對本件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96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