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五號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八萬元,而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其所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部分,業於九十六年六月十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併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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