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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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10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00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