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