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 伍年 玖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6月7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322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4條、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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