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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