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52號
原 告 王秋雲
上列原告與 林漏允 之繼承人即被告 林榮茂 、 林月瓊 、 蔡林月琴 、
林文騰 、 林淑芳 、 林簡金貴 、 林宏豪 、 林宏信 、 林愛珠 、 林文朝
、 周林春珠 、 黃林桂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林漏允之繼承人即
被告林榮茂、林月瓊、蔡林月琴、林文騰、林淑芳、林簡金貴、
林宏豪、林宏信、林愛珠、林文朝、周林春珠、黃林桂珠等核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惟被告林榮茂、林月瓊
、蔡林月琴、林文騰、林淑芳、林簡金貴、林宏豪、林宏信、林
愛珠、林文朝、周林春珠、黃林桂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