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王連輝 之再轉繼承人即被告 王密藝 、王連輝之繼承人
即被告 王傳宗王傳喜 、黃 王鳳珠 、陳 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
即被告王密藝、王連輝之繼承人即被告王傳宗、王傳喜、黃王鳳
珠、陳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間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
字第5537號),惟被告王密藝、王傳宗、王傳喜、黃王鳳珠、陳
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1,3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