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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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泉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泉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泉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該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亦有卷附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件:受刑人柯泉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洗錢防制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3日前某日109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2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148號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7日111年0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148號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6日111年9月20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