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150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非訟代理人 蕭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啟文朱佐文朱蕙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上事實理由與本票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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