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許慧儀 被告 周宛玲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5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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