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債權人 温安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俊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2月1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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