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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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原告與被告璞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2,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