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即坐落高雄市○○區○○段1008、1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之占用
部分各231平方公尺、148平方公尺,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5,872元【(231平方公尺×14,000元/平方公尺
×2,127/10,000)+(148平方公尺×14,000元/平方公尺×
1/4)=1,205,872,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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