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3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係一個
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
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之意,且已與被害人家屬
達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家屬不追究等情,堪信被告經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罰則)
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
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