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8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年度速偵字第4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至第8行所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台中市。嗣於95年12月26日2時55分許,行經台中市○○區○○路與后庄路口,因不勝酒力,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及停在該處路旁為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應更正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台中市中信飯店。嗣於95年12月26日2時27分許,於返家途中行經台中市○○區○○路與后庄路口,因不勝酒力,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及乙○○所使用停在該處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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