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參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10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5 年10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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