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 林姿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道 即 李世煌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