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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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一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伊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其中超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一百三十一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係屬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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