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龍昌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志達 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秋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 吳唐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2號商業會計法等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龍昌興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佰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龍昌興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陸佰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龍昌興有限公司(下稱龍昌興公司)新臺幣(下同)2,663,9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下稱龍佶公司)4,584,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卷〈下稱附民卷〉第2頁)。嗣於民國105年10月
6日具狀將第2項聲明之本金變更為4,268,664元(見本院卷第28頁)。經核原告所為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之。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7年9月至102年11月30日期間擔任原告2家公司之
會計人員,負責龍昌興公司及龍佶公司之記帳及應付貨款支付等會計業務。而龍昌興公司與龍佶公司均由訴外人魏志達實際經營,遇有廠商請款時,其作業流程係由被告檢附廠商請款資料供魏志達審核後,再由魏志達代表龍昌興公司或龍佶公司簽發該2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丹鳳分行申請之支票,並由被告將支票轉交廠商完成付款。詎被告見魏志達開立付款票據時常未詳細核對交易資料,認有隙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虛構不實之交易,向魏志達佯稱需付款予廠商,使魏志達陷於錯誤,依被告所告知之金額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予被告。
㈡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未填載受款人之支票,即在支票背面自行
簽名或偽造其夫黃 星瑋 、其未成年子女黃○妤、黃○璇等人之署押完成背書後,再持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而行使之,經付款行將票款兌付至如附表一所示由被告、 黃星瑋 、黃○妤、黃○璇等人申請之金融帳戶,而詐得票面金額之現金。
㈢就附表二所示已填載受款人元昌工程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
司網站查無該公司登記資料,龍昌興公司之客戶係元昌盛業工程有限公司)、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徵公司)及禁止背書轉讓等記載之支票,被告先於提示支票前某日,在上址龍昌興公司附近某刻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元昌工程有限公司及福徵公司之印章,再於該等支票背面盜蓋上開2公司之印章及偽造黃星瑋、黃○妤之署押,以表示元昌工程有限公司將該等支票背書轉讓予黃○妤,及福徵公司將該等支票背書轉讓予黃星瑋;同時將該等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以畫1條或2條橫線於其上之方式塗銷,再於塗銷處盜蓋龍佶公司負責人江秋耳或龍昌興公司前負責人 賴姿穎 (龍昌興公司負責人現已變更為魏志達)之支票印鑑章,表示解除該項限制,再持向支票付款行提示付款而行使之,經付款行將票款兌付至如附表二所示由黃星瑋、黃○妤申請之金融帳戶,而詐得票面金額之現金。
㈣被告之行為造成原告龍昌興公司及龍佶公司分別受有2,663,
902元及4,268,664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失。
㈤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前所述之侵權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0882號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951號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已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桃園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2556號卷㈠【下稱他㈠卷】第78-82頁、第189-193頁,103年度他字第2556號卷㈢【下稱他㈢卷】第4-6頁,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2號卷【下稱本院刑事卷】第36頁背面、第44頁、第64頁背面);核與證人即龍昌興公司代表人魏志達、證人即龍佶公司代表人江秋耳、證人即被告之夫黃星瑋分別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之指述相符(見他㈠卷第78-82頁、第189-19
3頁,他㈢卷第4-6頁,本院刑事卷第37頁);復有103年
4月10日刑事告訴狀之證一:吳唐綺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證二: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4紙、證三:吳唐綺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證四: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7紙、證五: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證六:黃○璇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證七:黃○璇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證
八:黃○璇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二等親資料查詢結果、彰化商業銀行 東林 口分行103年5月14日 彰東林 字第1030080號函暨黃○璇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年5月16日(103)遠銀詢字第0000610號函暨黃○璇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3年5月21日基營字第1031800277號函暨被告、黃星瑋、黃○璇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龍佶鐵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龍昌興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支票明細表、黃○妤兌現帳號支票影本7紙及被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及支票存根、黃○璇兌現帳號支票影本
1紙及被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2紙及被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3紙及支票存根聯影本、被告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紙及被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被告電腦作帳資料、被告登記支票本各1份可稽(見他㈠卷第5-21頁、第47-48頁背面、第52-55頁、第57-60頁、第62-75頁、第84-85頁、第89-99頁、第103頁、第118-157頁、第16
2頁、第164頁、第166頁、第168頁、第170頁、第172頁、第174頁、第176頁、第178-186頁,本院刑事卷第51頁);及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103年6月18日彰東林字第1030099號函暨黃○妤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丹鳳分行103年6月18日合金丹鳳存字第1030001512號函暨龍昌興有限公司、龍佶鐵材有限公司之活存及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3年6月23日基營字第1031800353號函暨被告、黃星瑋、黃○璇、黃○妤交易明細資料、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元昌盛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元昌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04年2月6日基存字第1045000045號函暨黃星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103年度他字第2556號卷卷㈡第5-144頁,他㈢卷第47-49頁、第51-63頁)可資佐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該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既係擔任原告2家公司會計之職務,竟謀個人私利,利用其擔任公司會計人員之便,及公司對其職務掌管信任之機會,以不實交易詐取龍昌興公司、龍佶公司之票據並兌現取得款項,致使原告因此受有損害(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6及編號9為重覆記載、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亦為重覆記載,刪除重覆部分後,龍昌興公司之損失為2,663,902元、龍佶公司之損失為4,000,914元),原告公司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原告公司自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週年利率5%之利息。而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5年3月29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2頁),是原告公司請求被告自10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陳,原告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應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莊琦華附表一┌──┬─────┬─────┬─────┬────────┬────┐│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支│支票金額(│支票存入帳戶戶名│偽造之背││││票號碼│新臺幣/元│及帳號│書│││││)│││├──┼─────┼─────┼─────┼────────┼────┤│1│龍佶公司│99.02.28│80,720│黃○妤│黃○妤││││ZD0000000││ 瑞芳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龍佶公司│99.04.30│154,700│黃○妤│黃○妤││││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3│龍佶公司│99.05.31│107,180│黃○妤│黃○妤││││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4│龍佶公司│99.07.31│138,830│黃○旋│黃○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5│龍佶公司│100.05.31│100,600│黃○妤│黃○妤││││ZD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6│龍昌興公司│101.03.31│553,305│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7│龍佶公司│101.07.31│175,56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8│龍佶公司│103.01.10│74,428│吳唐綺│無││││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9│龍昌興公司│101.03.31│553,305│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0│龍佶公司│100.09.30│315,655│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1│龍佶公司│100.11.15│501,244│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2│龍昌興公司│100.09.30│766,15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3│龍昌興公司│102.12.31│481,506│吳唐綺│無││││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4│龍昌興公司│102.02.28│209,40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5│龍昌興公司│102.01.21│189,00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6│龍昌興公司│102.07.31│275,867│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7│龍昌興公司│102.07.10│188,674│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8│龍佶公司│103.01.10│117,180│吳唐綺│無││││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9│龍佶公司│102.03.31│109,45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0│龍佶公司│102.07.31│237,10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1│龍佶公司│102.10.10│150,623│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2│龍佶公司│102.10.31│127,558│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3│龍佶公司│101.10.31│163,20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4│龍佶公司│101.12.31│103,80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5│龍佶公司│102.01.31│181,144│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6│龍佶公司│102.08.31│61,050│黃星瑋│黃星瑋││││ZD0000000││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27│龍佶公司│101.04.30│106,800│黃○璇│黃○璇││││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8│龍佶公司│101.05.31│337,260│黃○璇│黃○璇││││ZD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29│龍佶公司│101.05.31│293,144│黃○璇│黃○璇││││ZD000000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合計│││6,854,433│││└──┴─────┴─────┴─────┴────────┴────┘附表二┌──┬─────┬─────┬─────┬────────┬────┐│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支│支票金額(│支票存入帳戶戶名│偽造之背││││票號碼│新臺幣/元│及帳號│書│││││)│││├──┼─────┼─────┼─────┼────────┼────┤│1│龍佶公司│99.05.30│112,070│黃○妤│元昌工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黃○妤│├──┼─────┼─────┼─────┼────────┼────┤│2│龍佶公司│99.09.20│251,618│黃○妤│元昌工程││││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黃○妤│├──┼─────┼─────┼─────┼────────┼────┤│3│龍昌興公司│100.09.30│766,150│黃星瑋│福徵鋼鐵││││ZD0000000││瑞芳郵局帳號:│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0│公司、黃│││││││星瑋│├──┼─────┼─────┼─────┼────────┼────┤│合計│││1,12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