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張道本 被告 劉啓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0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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