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皓升
陳博仁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皓升、陳博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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