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岳霖 律師代理人 黃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21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勇如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1│10,000│├──┼────────────┼───────┼──┼───┤│0002│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1│10,000│├──┼────────────┼───────┼──┼───┤│0003│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1│10,000│├──┼────────────┼───────┼──┼───┤│0004│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1│10,000│├──┼────────────┼───────┼──┼───┤│0005│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1│10,000│├──┼────────────┼───────┼──┼───┤│0006│華波超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