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738號、96年度偵字第8043、8044號)。茲查該被告因為肺腺癌末期合併多處器官轉移(腦、肝、骨)之患者,其已接受多線化學藥物與標靶藥物之治療,惟病情仍持續惡化,現臥床治療中,其意識狀態時而清醒時而混淆,無法出庭陳述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97年3月3日院三醫勤字第0970003011號、97年7月8日院三醫勤字第0970010014號函在卷為憑,被告顯係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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