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茲查該被告於民國96年4月15日因脊椎骨感染、人類後天免疫不全病毒感染,入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急診住院,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嗣被告雖已出院,但經本院核發拘票,司法警察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拘提結果,發現被告有無法行走臥病在床之情形,有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