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