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被告甲○○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雖已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六三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持有本件毒品,是否尚涉有施用毒品罪或持有毒品罪,仍應另行偵查,尚難將此足資佐證被告犯罪之證物遽以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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