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合計毛重約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鎮○○路○○○號之一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聲請書誤載為一小包)(合計毛重約○‧五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