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297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務人大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德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