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99年8月17日裁定後,檢察官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家庭暴力傷害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8月10日法矯字第0999030769號文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受刑人前所犯與被害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為保護被害人,堪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規定,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第38條第2項之規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