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26號原告甲OO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載明被告失聯中,其雖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其上記載設籍於新北市○○區○○00○0號,然原告既已陳明被告現非住居於上開地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故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原告補正其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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