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良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良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