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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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亞德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代理人 林敬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山健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年8月25日104,987元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