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黃耀坤 被告 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