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0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李品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